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数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具有创新和探索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研究,紧密围绕中心的科学研究方向和未来发展,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数学中心自主研究项目”,资助科研和技术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为加强中心自主研究项目的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主研究项目面向本中心全体成员,设置重点项目、创新引导项目两个类别。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2-3年,资助依托学科团队,有一定工作基础,针对短期有望在重大前沿科学问题有所突破和重大发现的原创性学科交叉项目。
创新引导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资助有较好的工作积累,围绕中心主要研究方向的自由创新和探索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中心根据以上既定原则和要求,定时发布申报通知,申请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等有关材料。申请项目须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第四条 项目评审程序按照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中心主任会议批准的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与项目指南不符或申请经费预算不合理;
(四) 项目提交成果不明确;
(五) 申请者以往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六) 申请者已承担在研自主项目、未按期或未按原计划完成
项目。
第五条 中心负责对自主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 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申请资助金额等给出评审意见。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中心主任会议根据专家审议意见确定获资助项目。
第六条 自主研究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获批通知15天内向中心提交项目实施计划或签订合同,按计划或合同开始实施。经中心审查后拨付项目研究经费与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结题
第七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等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中心审批。
第八条 中心每年度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九条 在研自主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或违背自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项目研究期满,必须在2个月内向中心报送《自主项目结题报告》(含经费决算说明),并附相关研究成果证明,中心将组织专家对自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形成结题意见。向中心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二)有中心署名的学术论文、专著,证明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等复印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暂停 其两年申请资格。对于执行效果突出的项目,结题后优先考虑延续性
资助。
第十二条 如遇到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需向中心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心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和提出验收的时间。无故逾期者,取消其今后在中心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自主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中心所有。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完成单位必须标注中心。成果包括通过自主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
中文署名: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数学中心 ;
英文署名: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Center for Applied Mathematics 。
第十四条 自主研究项目结题后,中心将对优秀研究成果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对项目承担者进行奖励。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自主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编制项目预算。立项后严格按照合同书中的项目预算执行。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按现行内蒙古师范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第十七条 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中心将终止资助,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中心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中心的声誉造成损害,中心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数学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数学中心
2021年11月15日